甘肃省陇商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陇商联合会是经甘肃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国异地甘肃商会、甘肃籍企业法人、境外甘肃商会、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和支持陇商发展的社会团体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基本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陇商文化,发扬陇商精神,凝聚陇商力量,塑造陇商形象,促进陇商交流,推广陇商经验,增进陇商友谊,维护陇商权益,宣传甘肃、建设甘肃,为促进甘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甘肃省商务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为业务指导单位,甘肃省民政厅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会员;
(二)组织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和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陇商经贸洽谈、展览及陇商产品推介活动;
(三)组织对陇商文化的考察与研究,举办各种专题活动,介绍陇商文化,彰显陇商精神,树立陇商形象;
(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为甘肃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五)促进陇商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快陇商发展,倡导陇商自律、守法、诚信经营;
(六)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有关陇商权益保护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开展面向广大陇商的各类维权服务活动;
(七)组织协调全国异地甘肃商会的联系交流,开展各类活动;
(八) 组织陇商的各类培训、论坛、信息咨询服务和联谊活动;
(九) 表彰奖励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陇商以及关心陇商发展的各界优秀工作者;
(十) 建立陇商网站,编辑出版宣传陇商的刊物,制作宣传陇商的电视片、光碟等;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二)开展其他与陇商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在各省市注册成立的甘肃商会;
2. 甘肃籍企业法人为主体的相关社团、知名企业法人;
3. 支持陇商发展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陇商研究的有关机构;
4. 在境外成立的甘肃商会;
(二)个人会员
以担任名誉职务为主,包括关心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在甘肃工作、学习过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
凡承认本会章程, 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等有关资料,年终提供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一年不履行义务或团体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八)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3)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设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任命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代表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五)监管秘书处工作;
(六)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业务工作;
(二)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领导研究,并经会长批准,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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